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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初装费新政,燃气公司以后怎么做
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 作者:陈新松 严微 杨杨 | 发布时间: 2019-07-30 | 145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核心是放开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市场,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均可以参与竞争并形成市场调节价。对于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的区域,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并且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该意见发布后,市场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即便是在暂未放开的地方燃气企业收取初装费也会受到极大限制,这无疑动了不少燃气企业的奶酪,燃气工程安装市场必将呈现新局面。

 

一、初装费的收取范围

 

一直以来,行业内对燃气初装费作出过各种定义,各地也各有规定。有观点认为是指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红线外调压站、市政配气管网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2001年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规定,因开发商在拿地时已经缴纳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电、气、热等企业不允许再收取初装费,随着燃气企业陆续改制,各地陆续取消了此种意义上的初装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初装费仅包括红线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由于燃气工程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多数地区新建楼盘由开发商统一向燃气企业支付建设费用,燃气企业采购材料并施工安装。此项收费毛利较高,是燃气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之一。

 

意见发布后,正式定义了初装费,也明确了收费范围。初装费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并且必须是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同时结合意见全文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该等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发生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二、成本利润率定10%合理吗?

 

意见区分了两种市场体系,一种是未建立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的体系,另一种是已经建立竞争性市场的体系。对于未建立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的区域,初装费应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从实践来看,大多数地区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成本利润率偏高,其实均考虑了企业经营期内居民燃气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居民燃气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进行了明文规定,但在燃气经营者承担上述责任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却没有体现在居民气价上,目前也无法列入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且不得通过提存安全生产费用的方式进行结算。因此,燃气企业普遍自行承担着相关燃气设施维护的高额费用。

 

三、市场放开后,工程安全如何把控?

 

意见明确建立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打破区域垄断同时也打破区域内一家公司垄断的局面,从意见可以看出,建立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是全面建立,完全开放。意见对于进入市场的燃气安装公司,提出的要求有两点,一是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二是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

 

但是燃气工程安装具有行业专业性,一家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且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如意见所规定的真正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需要市场的验证。意见将燃气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均落实到了燃气工程安装参建各方,但是,最终供气的企业是燃气企业,如果燃气企业在燃气工程过程中未参与建设、验收工作,对于隐蔽工程质量安全无法把控,却要承担供气安全责任,其实对燃气公司是不公平的。

 

四、对燃气企业的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初装费直接和燃气企业的盈利挂钩,意见的发布对燃气企业影响非常大。但是需要燃气企业注意的是,意见强调市场放开的同时也强调了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不能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该业务,这和目前国家强调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反垄断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在意见出台之前,已经有不少燃气企业因为指定工程施工单位而被处以高额罚款,需要引起重视。因此,燃气企业要转变观念,应对市场化的变革,否则可能面临市场冲击的同时,还需要面临反垄断调查和价格合规监管。

 

1. 全面梳理、排查燃气工程安装全环节中的收费项目,及时根据意见修改收费项目,对于意见中提及的不得收取的相关费用,一律移出收费目录,对于收费过高的项目,合理降低费用;

2. 进行反垄断专项排查,对于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多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对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排查,及时更正;

3. 注重燃气安装工程质量,以品质应对市场化竞争;对于非居民用户,有条件的燃气企业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用户用气量与之协商燃气工程建设费用优惠以争取业务机会。